利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9 11:3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0攀岩
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11探险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7.3合同内容变更8.12武术比赛
3.2保险事故通知7.4联系方式变更8.13特技表演
3.3保险金申请7.5争议处理8.14有效身份证件
3.4保险金给付8.15现金价值
8.释义
3.5诉讼时效8.1意外伤害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建筑工程或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的
工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
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险
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 竣工的,保险责任于提前竣工时自行终止。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须 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顺延。
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
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险金 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险金 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 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