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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11:2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7.3)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 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见 7.4)。

  B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 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 类风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 人为该被保险人投保的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 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

  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

  高以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投保的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因某类风险 1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10)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 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1)战争(见 7.10)、军事冲突(见 7.11)、暴乱(见 7.12)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7.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