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9 11:1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所对应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 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 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障项目的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金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 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 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 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障项目的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 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 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限额 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
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
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