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9 11:03: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责任免除
2.3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安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安盈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225号,2011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保险金的给付
3.3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2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见9.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9.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 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