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8 12:5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在观光景点或者娱乐场所内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当日,被保险人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进 入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起生效。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该景点或者场所界定的范围时 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6.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 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 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 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 扣除。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6.2)进行必要 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 扣除 100元免赔额后,在基本保险金额的 20%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 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 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范围。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6),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6.7)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