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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吉祥年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08 11:36: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扣除对其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残疾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残疾特别保险金。

  四、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约定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