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君龙附加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9)

2014-10-08 11:28: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为

  宣告之日为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职业或工种的确

  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