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吉祥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如何?
2014-09-30 10:5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项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六、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天按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最多为90天。
七、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2%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10万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投保份数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残疾特别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和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以下合称“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