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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30 10:06: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货币单位

  6.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境内

  7.2 经常居住地

  7.3 境外

  7.4 意外伤害

  7.5 急性病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既往症

  7.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7.20 恐怖主义行为

  7.21 未满期净保险费

  7.22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条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 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还须在境内(见7.1)有经常居住地(见7.2)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者就业证。

  (2) 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者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障区域本合同的保障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险责任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见7.3)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见7.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责任: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