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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9 13:54: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甲板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