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利安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29 13:4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手续及风险 (1)本附加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已发生过保险金 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我们不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

  力的关系 止。

  6.2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合同内容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6.3 职业或工种的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 确定与变更 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若其 危险程度降低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 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 收的相应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若其 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收保 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 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 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对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若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范围内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 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 现金价值。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合理且必要的 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 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4)与保险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7.3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

  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