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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9 11:3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

  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23 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 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

  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 器具等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民用燃气事故。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