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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13:4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如工程提前竣工,本合同终止。

  如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 最长为半年。如延期半年后工程仍未完工,本合同终止。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 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 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 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 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情 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 外伤害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 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w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定和变更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

  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