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
2014-09-28 13:3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09 版)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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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 | 368.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8000元 意外伤害烧伤给付8.0万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1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给付25.0万 |
1年 |
32岁 | 368.00元 | 1年 |
意外综合保障25.0万 |
1年 |
45岁 | 368.00元 | 1年 |
意外综合保障25.0万 |
1年 |
55岁 | 368.00元 | 1年 |
意外综合保障25.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
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
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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