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8 13:1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终止。
1 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按照有关法规或燃气公司规定使用经燃气公司安装或经燃气公司认可安装的民用燃气设备引 起的火灾、爆炸、燃气泄露等意外事故。
2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 本公司将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 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意外残疾保险 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的保���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 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管理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4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 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
依照其约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 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 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 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5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