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28 10:3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必须经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由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5、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详细清单等);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