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10:27: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康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类交通工具(见 7.2)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以乘客身份,在乘
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交通工具”)时 (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 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 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载明于保险单上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 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金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载明于保险单上
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我们按后 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乘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 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已存在的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即我们只对每次保险事故导致的新增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交通
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交通工具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 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4);
(4)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