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09:5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下列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被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战事、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本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四、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