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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借款人(小额保险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8 09:4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8)不在此限。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9)。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