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手术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5 08:5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6.1)就诊、治疗的病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门诊就医者,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办妥挂号手续进入医院诊疗时起生效。 住院治疗者,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起生效。
2 投保人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每一类意外伤害(见 6.2)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一、门诊就医者,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而住 院时止,但最长以 3日为限。 二、住院治疗者,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时止,但最 长以 30日为限。
2.4 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A 类:医疗事故(见 6.3);
B类: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见 6.4);
C类:医疗意外(见 6.5)或一般意外伤害(见 6.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 金
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 A 类或 C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 按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自 B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类 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 A 类或 C类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因该类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 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 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
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 扣除。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意外伤害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 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中任一类意外伤害 1 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6.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10),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6.11)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6)战争(见 6.12)、军事冲突(见 6.13)、暴乱(见 6.14)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正常治疗发生的副作用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投保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