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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伤害保障怎么样?

2014-09-24 11:3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您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本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犹豫期期

  对于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险合同,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

  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 10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的保险合同没有犹豫期。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险合同,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保险期间为 10天、1个月、3 个月、6个月的保险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

  二、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