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09:23: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险合同。公司(13)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每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免费增加,每次增加额为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累计增加额以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