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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24 09:21: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的基本责任部分,并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部分为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部分包括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工伤意外住院津贴、护理津贴和医疗费用保险。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责任

  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工伤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1.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且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 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下表)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工伤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工伤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给付比例(%工伤残疾保险金)

  1级100%

  2级90%

  3级75%

  4级60%

  5级45%

  6级30%

  7级20%

  8级15%

  9级10%

  10级5%

  2.工伤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给付不超过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给付住院津贴。因多次工伤事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九十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3.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因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标准,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护理津贴。每次住院给付最高不超过九十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工伤事故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给付保险金。因多次工伤事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九十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4.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对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了国家工伤基金已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工伤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且自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投保单上约定的最高不超过50%的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项保障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