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3 10:3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全日制正式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出生满六十天的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向本公司投保。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投保,且其在职人员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八人。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本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九、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