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个人(2010)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23 10:2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烫伤程 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
使而消灭。
5.3 职业类别 变更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以本公 司职业类别分类表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具体内容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内的, 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按实付保险 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并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
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
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 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