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0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1)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5)的机动车(见7.6);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7.7)、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8)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9)、跳伞、攀岩(见7.10)、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11)、摔跤、武术比赛(见7.12)、特技表演(见7.13)、赛马、赛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4)。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