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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59: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变更

  3.1受益人7.8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 4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

  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投保条件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1.3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4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离港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

  始,至被保险人抵达前述航班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见 7.2),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 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前述航班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 班机的舱门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 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 伤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

  意外烧伤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 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 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