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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8 08:50: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合同内容变更

  2.3保险期间7.13攀岩

  6.3联系方式变更

  2.4保险责任7.14探险

  6.4争议处理

  2.5责任免除7.15武术比赛

  6.5保险事故鉴定

  3.保险金的申请7.16特技表演

  7.释义

  3.1受益人7.17未满期净保险费

  7.1周岁

  3.2保险事故通知7.18有效身份证件

  7.2旅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

  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1.3 保险范围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行类别分为:

  1.中国境内旅行(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

  2.中国境外旅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1.4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5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险金限制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

  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见 7.2)期间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 7.3)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 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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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 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 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