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团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必须经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5、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由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客票;
3、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5、被保险人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详细清单等);
6、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
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如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