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8 08:3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期满日次日零时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有效票证及游泳体检合格证经检票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持有效票证及游泳体检合格证经检票后进入合法营业的各类游泳场、池、馆时起,至离开游泳场、池、馆时止的整个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
八、矫形手术或整容手术;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被保险人违反游泳场、池、馆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