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7 11:58: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
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前项被保险人变更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如作为投保人在职人员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行业和工种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无息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其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增收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有权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次日零时起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险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1-25%)×(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剩余的天数/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三、投保人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