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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联合行李及个人物品遗失或损毁保险

2014-09-17 11:5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理修理”指修理的成本小于重置的成本。

  2.重置 如果被保险人的物品无法合理修理,保险人将选择:

  1)更换重置该物品;或

  2)在考虑该物品折旧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更换的金额。

  保险人将根据物品的使用年限和状况确定其折旧额。对于使用未超过十二(12)个月 的物品,保险人将不考虑其折旧。

  “折旧”指保险人在会计上根据物品的使用年限和状况计算出其价值的减少。 成套物品的部分损失

  对于作为成套或成对物品组成部分的某物品的损失,保险人将仅给付该丢失、损坏或 被窃物品的重置价值。对于整个成套或成对物品的重置价值保险人将不予给付。

  保险人不承担每件(或每套或者每双)行李遗失或损毁在免赔额/自负额以内的给付。 免赔额/自负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金额为准。保险人对每件(或每套或者每双)行 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金额为准。

  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能就“行李及个人物品的遗失或损毁保险”和“行李 耽搁保险”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有该项保障)中的一项申请给付。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合同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除外条款不

  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被保险人的行李和个人物品的遗失或损毁,保险人将不予给付:

  1)磨损、撕破或自然毁损或折旧;或

  2) 害虫、蛀虫、寄生虫;或

  3) 机械或电子系统故障或干扰;或

  4) 有缺陷的材料或技术;或

  5) 任何改装、清洁或修复过程;或

  6) 征用、国有化、任何政府、公共、地方、本地或海关机构征用或有意破坏;或

  7) 所有类型和种类的丧失功用、间接遗失或损坏。

  保险人也不会对以下物品的遗失和损坏进行赔偿:

  1)现金,银行票据或者其他形式的流通券,或者任何形式的支票、信用卡、邮政汇票 或汇票;

  2)未放置在提包中,或者未在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旅伴照管下的珠宝及手表;

  3)隐形眼镜,角膜保护膜和(照相用)显微透镜;或

  4)任何类型的邮票、手稿、文件、奖章、硬币、债券、有价证券、旅行纪念品和野营 装备;或

  5)艺术品、古董、古玩、乐器;或

  6)任何玻璃制品,易碎品的损坏,但由火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 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此列;或

  7)家具、诸如高尔夫、潜水、或滑雪装备等运动装备;或

  8)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附件,船舶、发动机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 交通工具;或

  9)动物;或

  10)被保险人及其同伴都没有照看的物件;或

  11)预先发出的,或者分开邮寄或运输的物件。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行李及个人物品的遗失或损毁保险金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旅行证明文件

  (四)报案证明文件

  (五)遗失或损毁物品的原购物正式收据

  (六)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对于该合同项下的由于任何其他方原因引起的索赔,在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对有关损失进行给付之前,被保险人应对导致损失的一方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申请作出给付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其它方进行追偿。在保险事件发 生后及保险人给付赔款之前,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就个人责任、财产的 丢失或损坏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将拒绝索赔。

  释义

  免赔额/自负额 指在相应的保险金部分注明的、被保险人就每次索赔自身必须承担的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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