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7 09:58: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以90日为限;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日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累计达到180日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如果该次计算天数加上此前已给付的天数超过180日的,则我们按180日减去已给付天数的剩余天数计算和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我们与您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与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计算天数上限的乘积为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累计达到180 日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如果该次计算天数加上此前已给付的天数超过180 日的,则我们按180 日减去已给付天数的剩余天数计算和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4. 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住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原件;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原件,相关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原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从中扣除先予支付的数额,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请求时效
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您应在投保时交付。
3.2. 解除合同的处理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的,应填写退保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额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 您交付的保险费 ×(1-本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我们同意,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根据职业和工种分类,如果其危险程度降低的,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从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中扣除该差额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按照3.2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自我们得知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不变。对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变,也不退还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了变化,我们根据职业和工种分类,如果其危险程度增加但不属于拒保范围的,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我们按照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乘以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占保险期间所包含月数的比例来增收保险费,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保险责任不变。对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按照变更前已收保险费与变更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给付保险金的累计达到保险金额的,则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若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未达到保险金额,则同时对约定的保险金额增收相应保险费(此增收的保险费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保险费与变更前保险费的差额与保险期间剩余月数占保险期间所包含月数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保险期间剩余天数中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拒绝交付保险费差额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照第3.2 款中的规定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在我们得知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三、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更,其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职业和工种分类表所规定的拒保范围内的,我们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您应在变更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办理退保手续,我们按照3.2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1.2 款中规定的投保条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第3.2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4.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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