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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吉年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6 11:20: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条规定的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8)的机动车(见6.9);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6.10);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6.11)、跳伞、攀岩(见6.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6.13)、摔跤、武术比赛(见6.14)、特技表演(见6.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6.16);

  (3)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 就诊医院出具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药费收据及结算明细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的权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月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一定的风险保险费作为保障成本。我们在每月主合同的个人账户结算日通过扣减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月度风险保险费(见6.17)。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自下一个主合同的个人账户结算日起不再扣减本附加合同的月度风险保险费。

  6.释义

  6.1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6.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此处医生是指具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