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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嘉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6 11:0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附加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

  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一年:

  1、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2、您未曾提出不续保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3、我们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4、您已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续期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计算。

  第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自始无效;

  4、 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 费到期日起无效;

  5、 我们不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6、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需 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 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 365天。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

  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诊治记录;

  5、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