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09-16 11:06: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先天性疾病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及分娩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5、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16、违反国家���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施工章程进行作业导致
的意外;
17、地震、洪水、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九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年。
建筑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附加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
次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
1、投保人已交纳足额续期保险费;
2、投保人未曾提出不续保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3、本公司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到达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 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若在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下一个月的对应日到达之 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各项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
的各项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公司自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建筑工程停工,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保险合同从建筑工程实际停工
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若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工程重新开工,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
填写复效申请书,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
同即自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
本公司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 等;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