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
2014-09-16 10:1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嘉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对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我们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六十五(65%)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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