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6 08:4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 别对应的费率计收。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 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
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被保险 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的可 保范围,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解除,我们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已给付保险金的,不再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
] 合同解除和变更
三、若经我们重新核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交费标准发生变更,您应自被保险人职 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照新的交费标准交纳保险费,我们承担的保险 责任维持不变。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
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 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合同变更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
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6.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_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 定。
8.2争议处理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选择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 释义
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