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2 10:55: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8);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 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
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标准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7.19)。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现金价值;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 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 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若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
依上述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解除本附加合同。
6.4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医疗机构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