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10:1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85%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对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4.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理赔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单原件,相关病历、处方、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