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09:56: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
2.3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5年、10 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
至被保险人 50周岁、55 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等12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至约定的终 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1.7
附件 3-3
保险事故通知
3.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4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
止
2.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 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3);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附件 3-3
5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
失踪处理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