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2014-09-11 13: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6.2)或公费医疗保
障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的
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 本附加险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 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
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的 次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发生 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在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 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 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6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 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 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6.14)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自伤;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