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1 11:1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AM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您可以为下列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释义 1,且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释义 2;
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子女释义 3,且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十八周岁。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如果您未向我们书面声明不同意续保,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 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通过,您可以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续保保险费将以续保时 被保险人当时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并按我们当时核定的费率计算。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或者配偶,我们允许被保险人最后一次连 续续保的年龄为六十三周岁。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主合同被保险人子女,我们允许被保险人最后一次连续续保年 龄为二十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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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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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 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 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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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到我们指 定或认可的医院释义 6 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释义 8 治疗,我们将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100% 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我们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 批注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所在地当地政府社会劳保医疗 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且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 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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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2的机动交
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释义 1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 14(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释义15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释义 16,酗酒释义 17,自杀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释义18、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释义
19、探险释义20、武术比赛释义21、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22、赛马、赛车;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释义 23 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1)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12)猝死释义 24、精神失常或错乱; (13)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1)至(13)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 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