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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1 10:13: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乘坐身份所确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被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务客用车辆时故意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5.被保险人由于乘坐超载车辆所致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非交通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

  17.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意外事故;

  18.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或驾驶私人客用车辆或公 务客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1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2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份数确定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