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09-11 10:07: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和节假日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表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主险合同上次保险费支付日 至本主险合同终止日的月数 |
退费比例 |
不足一个月 |
60% |
足一个月但少于二个月 |
55% |
足二个月但少于三个月 |
50% |
足三个月但少于四个月 |
45% |
足四个月但少于五个月 |
40% |
足五个月但少于六个月 |
35% |
足六个月但少于七个月 |
30% |
足七个月但少于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