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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09:27: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及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主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每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免费增加,每次增加额为首次承保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累计增加额以首次承保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本主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