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益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09:14: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四)。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本条的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保险金给付。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本公司并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前的保险费,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四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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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日至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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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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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十一个月少于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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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足十个月少于十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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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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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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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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