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2014-09-10 11:2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阳联合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适用年龄:6个月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事故死亡或残疾,保险人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双倍 给付。
注:对于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主合同下的保险金给付。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 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主。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 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 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主合同效力终止;2〉投保人以书面方式 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该保单 可续期至70周岁。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遇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其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365天内因该事故死亡或残疾,保险人将根据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双倍 给付。
注:对于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主合同下的保险金给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被保险人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规定的;或 ^ 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或
〔三)任何在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口)保险单原件;
(已)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已)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了)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口)保险单原件;
(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 伤鉴定诊断书;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以商业运营为��的的、领有依 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的、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 轮船或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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