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A款怎么样?
2014-09-10 11:0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
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5合同解除
5.1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6-4
(3)第一受益人同意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
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
处理
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7.2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
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联系方式
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5
8释义
8.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2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