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日日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1:06: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双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事故,则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日日无忧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事故(释义一),则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六条 释义
一、特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二)时或在学校(释义三)、医院发生火灾时,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二、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三、学校: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均不属于学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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